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伀封市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203民初2289号
原告:开封市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70887971D。
法人代表:杨树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素英,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81721G。
法定代表人:魏庆利,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斌,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冬梅,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开封市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诉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矩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封市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素英、被告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斌、杨冬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卓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7764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到实际还款之日止,2020年12月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LPR利率标准)。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0日,其与被告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其承包被告承建的位于开封上河城11#、16#、18#、19#楼及会所劳务工程,按照双方约定其已经将该工程交工并投入使用,因被告在2018年8月6日处理遗留问题时对《针对开封施工队王国文遗留问题明细》第十一项强扣配电房建筑面积241.11平米,即87764元,此面积是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月8日签字确认的竣工时工程任务单中的建筑面积,其理由是质疑原告的总工程量中配电房面积计算是两层,故双方在2018年8月6日对遗留问题的结算时约定,“若该项目竣工任务单高压配电房面积计算为一层,则矩阵公司应补偿王国文241.11平米(即87764.04元)”,对于这87764.04元,被告一直扣着这笔钱不支付,2019年双方打官司在诉讼中,被告提交法院的《建筑面积总汇》(该总汇系开封市勘察设计院实测本案工程建筑面积,既有权威性,又有相对准确性,同时也被双方认可)中显示该工程配电房面积为285.25平米,被告强行扣除其241.11平米即87764元显然是毫无道理,至今没有支付。其认为,双方约定的施工合同早已履行完毕,并且己经交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仍对这笔工程款扣住不支付,已经侵犯了其的合法权益,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矩阵公司辩称,一,本案原告所诉案件,在2018豫02**民初1467号和2019豫02民终1471号案件审理过了,并已生效,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驳回原告诉求。二、原告所诉事由系被告员工在2018年8月6日因双方结算所出具的确认单,本案原告与2021年11月2日提起诉讼,也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应予驳回原告诉请。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月20日,卓越公司(分包方、乙方)和矩阵公司(发包方、甲方)就绿都公司开发的开封市上河城11#、16#、18#、19#楼及会所工程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2018年10月9日,卓越公司、王国文因上述工程的工程款支付纠纷将矩阵公司、绿都公司诉至法院,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8)豫0203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卓越公司(分包方、乙方)和矩阵公司(发包方、甲方)就绿都公司开发的开封市上河城11#、16#、18#、19#楼及会所工程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二、工程概况2.1、工程名称:开封绿都上河城11#楼、16#楼、18#楼、19#楼、会所工程;……5.3、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每平方米分包综合单价(包干价不再根据市场调整)为364元整。……9.3、甲方委派刘红杰为该项目经理,……10.1、乙方委派王国文为该项目经理。……发包方(盖章)矩阵公司,委托人杨冬梅(签字确认);分包方(盖章),委托人王国文(签字确认)。2017年1月8日矩阵公司项目经理刘红杰、工长关聪敏、材料员田玉卿、技术员成昊,卓越公司项目经理王国文共同签署工程任务单一份。该任务单记载,11#楼建筑面积(竣工),工程量18217.6m2;16#楼建筑面积(竣工),工程量9345.0m2;18#楼建筑面积(竣工),工程量9404.9m2、19#楼建筑面积(竣工),工程量9835.0m2、会所工程建筑面积(竣工),工程量2707.6m2。以上工程量共计49510.1m2。2018年8月6日,矩阵公司就卓越公司遗留问题出具明细一份。矩阵公司杨冬梅、卓越公司王国文在该明细下方签署:“经双方协商,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对开封上河城主体劳务承包人王国文额外补贴399760.00元。若该项目任务高压配电房面积计算为壹层,则矩阵公司应补赏王国文241.11m2(即87764.04元)除8月下旬对项目建筑面积核对外无任何遗留问题,无争议,特此确认,以此文确认为准,其他签字作废。王国文、杨冬梅,2018、8、6。……本院认为,……本案中,卓越公司和矩阵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及工程任务单、遗留问题明细,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劳务分包合同关系。现涉案工程已竣工,矩阵公司应依法向卓越公司支付劳务费用。关于矩阵公司未支付的劳务费数额问题。双方之间在本次诉讼中争议的劳务费产生于三个部分,分别包括卓越公司因合同内工程量产生的劳务费用、因合同外工程量产生的劳务费用以及因遗留问题所产生的劳务费用。结合各方所举证据及质证意见,其中合同内工程劳务费18021676.4元,合同外劳务费81933.5元,遗留问题劳务费为399760元,三项共计18503369.9元。因此扣除矩阵公司已支付的17632644元后,矩阵公司仍有870725.9元劳务费未向卓越公司支付”,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开封市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870725.9元及利息(以870725.9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开封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就被告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第一项中所欠劳务费及利息在870000元内向原告开封市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开封市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王国文的诉讼请求。”矩阵公司不服该判决书提出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2民终1471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庭审中,卓越公司和矩阵公司均认可本案诉争的87764.04元与矩阵公司出具的遗留问题明细中的“399760.00元”没有关系,87764.04元不包含在399760元中。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结合本案,卓越公司和矩阵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及工程任务单、遗留问题明细,上述文件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工程的结算面积中高压配电房面积是按照一层计算的还是按照二层计算,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任务单中,仅有对工程量的总体记载,并没有列明工程量的详细分项,且原被告双方也未在签订过遗留问题明细后对涉案工程的建筑面积的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卓越公司主张涉案工程任务单中高压配电房面积是按照一层计算的,并提供引用了矩阵公司在前案诉讼中出示的由开封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规划核实测量报告书予以参考佐证,而矩阵公司虽然提出了高压配电房面积是按照二层计算的抗辩意见,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参考卓越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涉案工程竣工任务单高压配电房面积是按照一层计算的。又根据原被告双方在遗留问题明细中“若该项目竣工任务单高压配电房面积计算为壹层,则矩阵公司应补赏王国文241.11m2(即87764.04元)”的相关约定,矩阵公司应补偿卓越公司工程款87764.04元。关于卓越公司提出的要求矩阵公司承担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参照相关法律定,本院依法支持按照卓越公司起诉时(2021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2021年11月5日)起计算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矩阵公司提出的本案已在(2018)豫0203民初1467号、(2019)豫02民终1471号审理过了,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驳回原告诉求的抗辩意见,经查,本院审理的(2018)豫0203民初1467号案件中卓越公司的诉讼请求中并未包含本案诉争的87764.04元,故对矩阵公司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矩阵公司提出的本案起诉已超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诉求的抗辩意见,因王国文亦曾于2021年7月就此同一事实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其起诉,故卓越公司起诉并不超诉讼时效期间,对于被告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开封市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8776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2021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5日起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开封市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97.05元,由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 庆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腾旸
书 记 员  王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