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开封市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203民初806号
原告: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庆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斌,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冬梅,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公园路南段18号4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70887971D。
法定代表人:杨树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素英,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王国文,男,汉族,1958年4月4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马素英,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矩阵公司)诉被告开封市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劳务公司)、第三人王国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矩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斌、杨冬梅,被告卓越公司及第三人王国文的委托代理人马素英,第三人王国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矩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维修费用、赔偿住户费用等共计297921.768元及利息38490元(以297921.768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7日起按照本月公布的一年期LPR利率3.85%暂计算至起诉日2021年3月25日止于实际支付日)。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以上共计35641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0日原告(发包方甲方)与被告卓越公司(分包方乙方)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被告以包含材料、人工、机械等的劳务大清包形式,对开封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开封市及会所工程的土建、结构进行施工。第三人王国文为被告再分包负责人。该案涉工程交付业主使用后,于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被告按合同约定通知被告及第三人进行维修,但被告和第三人并未履行保修义务,原告及业主自行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多次维修及赔偿。后双方对该项维修费用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卓越公司辩称,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第6条第1项规定,对于被告施工的质保期为一年,原告所主张的维修费均在质保期以后,被告没有维修义务;2、被告对该工程只是劳务清包,只包工不包料,原告存在提供劣质材料、减料的行为,故维修应是原告责任;3、被告的质保期在2018年1月8日到期,原告主张费用均在2018年1月份以后产生,被告不应承担;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王国文述称同卓越公司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原告矩阵公司(发包方甲方)与被告卓越公司(分包方乙方)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二、工程概况2.1、工程名称:开封绿都上河城11#楼、16#楼、18#楼、19#楼、会所工程;2.2、工程地点:开封市滨河路东路以北、重工路以东;……2.5、总建筑面积:约45000㎡;2.6、合同劳务费总价款:约1638万元;2.7、开竣工日期:本工程于2015年1月25日开工至2015年11月30日竣工。三、分包方式:劳务大清包(含分包工程合同范围内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人工费,部分辅材,耗材、周转材料、施工机械费用等)。……五、结算依据及单价:5.1、本工程土建部分建筑面积计算按照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及本合同、补充协议相关条款执行。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不再额外增加费用。5.2、大清包式劳务报酬(含自身管理费、人工费、周转材料设备租赁费、低值晚耗材料费、劳务人员的劳保、医疗、养老等相关费用)。5.3、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每平方米分包综合单价(包干价不再根据市场调整)为364元整。……六、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6.1、分包综合单价按建筑面364元/㎡据实结算工程价款,基础部分和斜屋面按照标准层另增加一层建筑面积计算工程款。具体付款方式:1、主体工程正负零施工完毕甲方工程款到账一个月内支付本期进度计量的70%;2、主体施工面分别在完成每4层顶板浇筑完成节点后甲方工程款到账一个月内支付各期进度计量款的70%;3、主体封顶后一个月内支付本期进度计量款的70%;4、砌体及二次结构完成,经验收合格完成后一个月内支付本期进度计量款70%;5、整体完成后并办理完结算后一个月内支付结算额的85%;6、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支付10%,剩余5%质量保证金在竣工验收一年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九、甲方责任:……9.3、甲方委派刘红杰为该项目经理,负责该项目的全面工作。项目部管理人员及委托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及合同执行情况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负责图纸设计及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办理签证等相关事宜。…….十、乙方责任:10.1、乙方委派王国文为该项目经理,负责该项目的全面工作。积极配合甲方项目部下达的施工任务。施工现场的安全及现场协调工作。乙方项目经理必须每天驻守现场负责现场工作,如果有事需要离开现场,必须提前一天向甲方项目经理请假并获批准,否则无故离开现场,甲方将予以500元/天的罚款,并加倍累计。……发包方(盖章)矩阵公司,委托人杨冬梅;分包方(盖章),委托人王国文。
合同签订后,卓越公司于2015年陆续开工,于2017年1月8日竣工。2017年1月8日矩阵公司项目经理刘红杰、工长关聪敏、材料员田玉卿、技术员成昊,卓越公司项目经理王国文共同签署工程任务单一份。该任务单记载,11#楼建筑面积(竣工),工程量18217.6㎡;16#楼建筑面积(竣工),工程量9345.0㎡;18#楼建筑面积(竣工),工程量9404.9㎡、19#楼建筑面积(竣工),工程量9835.0㎡、会所工程建筑面积(竣工),工程量2707.6㎡,以上工程量共计49510.1㎡。
2018年8月6日矩阵公司就卓越公司遗留问题出具明细一份。矩阵公司杨冬梅、卓越公司王国文在该明细下方签署:经双方协商,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对开封上河城主体劳务承包人王国文额外补贴399760.00元。若该项目任务高压配电房建筑面积计算为壹层,则矩阵公司应补赏王国文241.11㎡(即87764.04元)除8月下旬对项目建筑面积核对外无任何遗留问题,无争议,特此确认,以此文确认为准,其他签字作废。王国文、杨冬梅,2018、8、6。该明细出具后,原告矩阵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15日、2018年9月10日向王国文支付工程款共计439656元。
另查明,2017年2月21日,开封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向业主发出《入伙通知书》,载明该房产已具备交付条件,邀请业主办理入住手续。
上述事实有分包合同、工程任务单、遗留问题出具明细、(2018)豫0203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2019)豫02民终1471号民事判决、入伙通知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该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证据,依据2017年2月21日开封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向业主发出入伙通知书可证明原告在2017年2月21日以前已将该工程交付使用;另原告在2018年8月6日和王国文签订的《遗留问题出具明细》中已明确双方“除8月下旬对项目建筑面积核对外无任何遗留问题,无争议,特此确认”,并再次向王国文支付工程款439656元,由此可认定原告对被告交付的工程质量已经确认合格。故原告要求被告维修费用、赔偿住户费用等共计297921.768元及利息3849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46.18元,由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 琳
审判员 夏 天
审判员 时利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