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8民初4592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2月28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召国、郑留成,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3月9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81721G。
法定代表人:魏庆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松、杨冬梅,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天河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天河路南段下坡杨村东农经二路西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6245850P。
法定代表人:陈亮。
原告***诉被告***、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天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32元,减半收取86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滑明勋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刚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