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琼02民终2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魏庆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兆楠,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告原告):***,男,1966年7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璇珏,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萍,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三亚新海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海棠区南田路长基三亚南田度假小区综合楼1-01房。
法定代表人:宋乃坤。
原审第三人:何光明,男,1976年9月6曰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上诉人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矩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何光明、三亚新海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裕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民初9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矩阵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一、一审法院对***受伤原因没有查清,造成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一是***受伤的根本原因是其酒后工作造成的。***在工作前经常喝酒。尤其是在2019年4月4日中午就餐后自己私下喝酒,造成醉酒后工作。二是***因自己违规操作导致受伤,其本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从***提供的证人证言来看,是由于其本人不慎,造成其受伤。其受伤的原因系其自身过错造成的,因此不应当由矩阵公司来承担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职工醉酒或吸毒,虽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在本案中,***醉酒后工作,并且违规操作,造成自身受伤,该责任不应当由矩阵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因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受伤系其自身过错造成,因而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法律规定,而不应当是其他法律规定。因此,矩阵公司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任责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
***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系被第三人何光明招工至三亚市海棠湾南田温泉度假区“长基听棠”工地工作时受伤,且该工程是由矩阵公司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第三人何光明。***在一审中已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证明,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矩阵公司在一审中经法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一审审理终结之后,又提起上诉,声称***受伤的根本原因是其酒后工作造成。矩阵公司纯属是为了逃避责任而编造理由、无端猜测。该理由缺乏其他有效证据相印证,对该无端猜测应当有确切的事实依据加以证明。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案中,***已就其诉求所依据的事实主张提出了初步的证据加以证明,完成了其举证责任,而矩阵公司显然没有完成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平时在工作中勤勤恳恳,积极肯干,责任心强,不存在工作当天醉酒的情况。而且***当时受伤之后立刻被工友送到医院,医院在做手术之前对***身体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报告上并没有显示其有醉酒的情况。且入院记录明确记载***“神志清晰,否认饮酒”。结合医疗常识和生活常识完全可判断出***当时完全不符合醉酒的情况。(三)至于矩阵公司声称***受伤是基于其自己违规操作,也属于无端猜测且无事实依据加以证明。首先,***长期从事木工工作,上有老下有小,不可能故意违规操作导致自己伤残;其次,木工工作因为要长期使用电锯,从性质上来讲带有一定的危险性,容易出意外。作为用工单位具有防范危险隐患的责任,而矩阵公司以及第三人何光明并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安全隐患的措施。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退一步来讲,即便是***工作中不慎操作致使其受伤,根据矩阵公司主张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只有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显然并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无论从哪种角度来讲,矩阵公司对于***的受伤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矩阵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由第三人何光明招工至三亚市海棠湾南田温泉度假区长基听棠工地工作时受伤,而其工作的长基听棠工地为三亚新海裕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长基三亚南田度假小区”项目建设施工场所,施工单位为矩阵公司,其又将部分工程承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第三人何光明。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规定。故矩阵公司当对***在其承包的施工工地产生的受伤事故,应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矩阵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海裕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缺席审理;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矩阵公司承担2019年3月10日至2019年4月4日期间对***的用工主体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0日至2019年4月4日,***经何光明雇佣至三亚市海棠湾南田温泉度假区“长基听棠”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19年4月4日,***在工作时使用手电锯致使右脚趾受伤,被送往海南省三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伤情为:右足第1-4趾完全离断伤。***向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要求矩阵公司承担2019年3月10日至2019年4月4日期间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三劳人仲裁字(2019)第50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要求矩阵公司承担2019年3月10日至2019年4月4日期间对其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不服该裁决,特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矩阵公司为三亚市海棠湾南田温泉度假区“长基听棠”工地的施工单位。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住院病案、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住建[2018]1042号文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经何光明雇佣至三亚市海棠湾南田温泉度假区“长基听棠”工地工作并致伤,而矩阵公司作为三亚市海棠湾南田温泉度假区“长基听棠”工地的施工单位,其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何光明,故对冷汗平在其承包的施工工地产生的受伤事故,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判决:确认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2019年3月10日至2019年4月4日期间对***的用工主体责任。案件受理费10元(***已预交),由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矩阵公司上诉主张***受伤的原因是其酒后工作并违规操作导致受伤,责任不应由用工单位承担的问题。由于矩阵公司的该项主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予驳回。一审法院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处理本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矩阵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宝鹏
审判员 郭冬燕
审判员 陈太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为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撰稿:陈太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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