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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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0271执15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88********),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安岭镇朱楼村207号。
被执行人: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81721G,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调字(2022)第61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仲裁调解协议,一、被申请人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Y15000.00),于2023年2月10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15000.00),于2023年3月10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15000.00),于2023年4月10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15000.00),于2023年5月10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15000.00),于2023年6月10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15000.00),于2023年7月10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15000.00),于2023年8月10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15000.00),于2023年9月10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15000.00),于2023年10月10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15000.00),于2023年11月10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15000.00),于2023年12月10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15000.00),共计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至中国工商银行卡,户名:***,卡6212252011003088439),作为本次仲裁请求事项的全部费用;二、如被申请人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在上述约定时间点中任一次未按时支付该次应付的调解金额,则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的剩余全部调解金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2023年9月22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矩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网银存款共计42238.77元至本院当事人案款账户,并已支付给申请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金额到位为42238.77元。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