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赵某与湖北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602民初2965号
原告:赵某,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被告:湖北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092026610X。
负责人:冯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湖北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李  吉  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