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22民初1453号
原告:**地,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志良,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政,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告:***,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告:湖北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英山县温泉镇小米畈村十组国道小区*号*楼。
法定代表人:姜万欣,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地与被告***、***、湖北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地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地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地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2.00元,减半收取756.00元,由原告**地负担。
审判员  李尚群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紫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