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熙、***与湖北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1124执5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徐熙,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高县人,住英山县,
被执行人湖北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小米畈村十组国道小区6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092026610X。
负责人:姜万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本院在执行徐熙、***与湖北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9724.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甲寅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会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