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安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北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5民初3865号
原告:湖北安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黄州区宝塔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9919159XK。
法定代表人:殷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玉萍,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撤诉、代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义务款。
被告:湖北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英山县温泉镇广场巷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092026610X。
法定代表人:易鹏飞。
原告湖北安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湖北安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安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安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安翔机械设备
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振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