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合力电信有限公司

***与北京市合力电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5民初6556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7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市合力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林校南路南侧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市通信有限公司院内5号楼2-3层。
法定代表人:于铁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晗,女,公司员工。
原告***与北京市合力电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电信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合力电信公司提供2013至2022年公司全部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2.诉讼费用由合力电信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是合力电信公司的股东,但合力电信公司从未向***提供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22年1月,合力电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却公然违法拒绝***参加该股东大会,剥夺***合法的股东权利。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合力电信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现在不是公司的股东,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主张的知情权期间为2013年-2022年,而***是2017年2月成为公司股东,2022年1月18日合力电信公司股东开会已经撤销了***的股东资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其提交合力电信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网页截图显示,合力电信公司于1986年9月23日成立,股东及出资信息包括***等人。***提交股权证,载明:公司名称合力电信公司,登记日期2017年3月13日,注册资本10158万元,股东姓名***,股东出资额330万元,出资方式货币,股东所占比例4.23%,股东出资日期2017年1月5日,该证书落款处加盖合力电信公司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于铁林签名,落款日期2017年8月8日。
***提交合力电信公司2017年3月6日章程修正案,显示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修改为10158万元。其中,“股东***认缴出资额220万元,出资时间2017年2月23日”修改为“股东***出资额429万元,220万元货币出资,出资时间2017年2月23日,110万元出资时间2017年3月6日”。合力电信公司统计公司登记申请书等资料,称***2017年2月之前不是公司股东。
2021年,***将合力电信公司诉至本院,主张:1.合力电信公司支付公司改制经济补偿金818181元及利息(以818181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合力电信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的工资差额21万元;3.合力电信公司与***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退休;4.诉讼费由合力电信公司承担。
本院作出(2021)京0115民初13114号民事判决,查明如下事实:“2017年2月28日,合力电信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28日至2020年2月27日……2018年1月29日,合力电信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内部责任协议书(合力信华公司)》,约定,甲方任命乙方作为合力电信公司信华公司的负责人,乙方对分公司内部经营事项享有全权处理权,同时对分公司经营事项负有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经济、质量、技术责任等,经营上自负盈亏。……2020年1月21日,合力电信公司向***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2020年2月24日,合力电信公司向***发送《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2016年8月,***因个人原因向北京联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北京联通与***于2016年8月31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北京联通向合力电信集团出具《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2016年9月1日,合力电信集团(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集团机关担任管理岗,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2017年1月5日,***向合力电信公司交纳股金330万元。
2017年2月27日,合力电信集团完成改制登记工作,合力电信集团更名为合力电信公司。当日,合力电信集团向***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载明,因合力电信集团实施改制工作,致使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根据集团《集体身份职工改制、补偿金及认购股份确认表》个人意向于2017年2月27日解除与您2016年9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集团根据《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职工安置方案》为您发放经济补偿金,请于签收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到公司办理与北京市合力电信公司新签劳动合同的手续。
另查,2016年9月13日,北京联通发布《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职工安置方案》规定,北京联通所属的合力电信集团被列入中国联通厂办大集团改制企业名单,根据中国联通对集体企业改制的总体要求,结合合力电信集团的实际情况,拟将合力电信集团由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一、企业人员基本情况。截至2016年3月31日,合力电信集团(含下属三家子公司)在职职工156人(含国有身份7人),全部为在岗职工,无内退职工,退休人员69人。……三、职工安置途径及相关劳动关系的处理。
2020年1月6日,***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合力电信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18万元;2.合力电信公司支付公司改制经济补偿金818181元及其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利息110415.21元;3.与合力电信公司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5月25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1581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不服上述裁决内容,诉至法院。仲裁庭审中,合力电信公司辩称不同意支付***改制经济补偿金,理由一是已过仲裁时效,理由二是企业改制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范畴,理由三是***不在改制员工范围之内,不应得到补偿金……”
该判决认为:“关于***要求合力电信公司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与合力电信公司分别于2016年9月1日、2017年2月28日两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的情形,合力电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无权选择终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力电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因订立劳动合同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一致后确定具体事项,直接判决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合力电信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行为无相关法律依据,属于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可以另行依法向合力电信公司主张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该判决书判决:一、合力电信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的工资差额1540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合力电信公司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11月29日,二审作出(2021)京02民终14058号判决,认为“关于续签劳动合同,***与合力电信公司分别于2016年9月1日、2017年2月28日两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合力电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无权选择终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力电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因订立劳动合同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故***上诉要求合力电信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与合力电信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2022年1月18日,合力电信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1.同意撤销离职员工***股东资格……5.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就该股东会决议,合力电信公司提交会议通知、视频截图、股东会预备会决议等资料,称该此股东会撤销***的股东身份。2021年11月15日,合力电信公司向***邮寄书面通知,通知***到公司办理转股事宜。
***就上述股东会决议提交新的股东会决议及章程,显示:2022年2月25日,合力电信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合力电信公司(原)股东会决议:1.同意姚雷成为公司新股东……5.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当日,合力电信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1.同意由陈宝民……***……组成新的股东会,其中***认缴出资429万元;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此后公司修改的章程记载,***认缴出资429万元,实缴出资429万元,出资时间2022年1月24日。
合力电信公司提交2017年2月公司章程,载明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管理层、员工股东辞职、调离、失踪、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公司,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权进行全部转让。合力电信公司提交2020年8月公司章程,载明***出资额429万元,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与上述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一致。
就2022年1月18日合力电信公司股东会决议,***已经于2022年3月提起诉讼,主张撤销该决议,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撤销2022年2月25日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该案尚未审结。
另查,2022年4月26日,就申请人***与合力电信公司劳动仲裁案,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1164号裁决书,裁决:确认自2020年2月28日起***与合力电信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合力电信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工资50.04万元;驳回***的第4项仲裁申请;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合力电信公司就该仲裁已经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关于***的股东身份,结合***提交的、股权证书、公司工商登记等材料,合力电信公司对此有明确记载,依法应予认定。现合力电信公司就此提出异议,且主张于2022年1月形成股东会决议撤销***股东身份,但该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合力电信公司于2022年2月新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中同意***等人组成新的股东会,此后的公司章程亦记载***为公司股东,认缴出资429万元。故合力电信公司就***股东身份所持异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故对***诉求中有关法律明确规定范围内的内容,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合力电信公司辩称***于2017年2月才成为公司股东一节,因股东知情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实现股东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保护股东利益,并在股东权利和公司利益间寻求利益平衡。***作为后续进入公司的股东,其享有知情权的范围并不仅限于其成为公司股东之后的公司经营管理资料。而且,从公司法的规定看,对股东的身份没有做出特别限制,对于所查阅的公司资料的时间范围也没有做出特别规定。故对合力电信公司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市合力电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北京市合力电信有限公司向***提供2013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8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供***查阅、复制。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市合力电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虎成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