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5民初10610号
原告:***,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市合力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林校南路南侧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市通信有限公司院内5号楼2-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合力电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电信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合力电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北京市合力电信有限公司2022年1月18日股东会决议;2、判令撤销北京市合力电信有限公司2022年2月25日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3、判令撤销北京市合力电信有限公司2022年5月10日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4、判令撤销北京市合力电信有限公司2022年6月27日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5、判令撤销北京市合力电信有限公司2022年7月26日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6、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的股东,被告于2022年1月18日召开股东会,但该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召开形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同时,被告违法将原告从线上会议中移除,剥夺、侵害原告合法的股东权利。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查清事实后,做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被告合力电信公司答辩称,根据公司章程规定,2017年2月改制以后,被告公司对股东有特定要求,必须是公司员工或者战略合作人,根据章程规定,股东辞职、被解雇的,应当在12月内应当全部转让,原告的劳动合同在2020年2月27日终止,2022年1月18日已经超过12个月,原告应当知悉且应当遵守章程规定,原告应当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我方在2021年11月及2022年1月通知原告办理手续,原告未予配合,所以公司在2022年1月18日召开股东会撤销其股东资格,原告已经不再具有股东身份,之后股东会会议决议和内容与原告无关,原告要求撤销决议和修正案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8日,合力电信公司向***出具股权证,载明股东所占比例4.23%,股东出资方式货币,股东出资日期2017年1月5日。
2017年3月6日合力电信公司章程修正案载明:公司注册资本10158万元,股东***认缴出资额2200000元现修改为认缴4290000元。
2022年1月7日,合力电信公司发出关于召开北京市合力电信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会议时间为2022年1月18日上午8:50报到,9:00召开大会预备会议,会议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参会人员公司全体股东,主要议程:1、工作汇报;2、审议股东资格事项;3、审议公司2022年度经营目标;4、审议公司股权转让事宜;5、审议公司股利分配方案。
2022年1月18日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被主持人移出会议。
2022年1月18日,合力电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载明:2022年1月18日,合力电信公司召开第二届第三次股东大会,会议应到股东32人,实到人,会议在召集和表决程序上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1、同意由***、**、**、***、**、何埅、***、黄浦、***、***、***、***、***、吕海欧、***、***、***、***、**、**、**、***、***、***、**、***、于**、**、***、***、**、***组成新的股东会;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22年1月18日,合力电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载明:2022年1月18日,合力电信公司召开第二届第三次股东大会,会议应到股东32人,实到人,会议在召集和表决程序上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1.同意撤销离职员工***股东资格;2.同意股东**将其持有的出资143.0000万元转让给于**;股东***将其持有的出资143.0000万元转让给**;3.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提交工商登记中2022年2月25日合力公司股东会决议,载明: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到34人,实到31人,占比例的83.11%。会议在召集和表决程序上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1、同意**成为公司新股东。2、同意***将持有该公司143万元人民币的股权转让给**;***退出股东会。3、同意**将持有该公司143万元人民币的股权转让给于**;**退出股东会。4、同意**、***退出股东会。5、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提交2022年5月10日股东大会通知,主要议程:1、审议公司减资事宜;2、通过大会决议。关于2022年5月10日股东会决议,合力电信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载明会议形成决议如下:1、同意启动公司减资手续。自然人股东处无***签字确认。
***提交2022年6月27日股东大会通知,主要议程:1、审议公司减资事宜;2、审议公司增资事宜;3、通过股东会决议。
2022年6月27日股东会决议载明同意***退出股东会,同意修改公司章程,股东签字处无***签名。
因2022年6月27日股东会关于增资决议未通过大兴区市场监管局审核,故合力电信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再次召开股东会,决议明确增资事宜,因此***要求一并撤销2022年7月26日股东会决议及修改的章程。
***提交2022年7月19日工商档案中企业注册变更及股东变更登记档案材料,载明公司注册资本由10158万元减少为7727万元,股东中原登记为***,登记变更事项中无***,2022年7月19日公司章程中股东无***。双方均认可工商登记信息中显示***自2022年7月19日不再是合力电信公司股东。
关于***与合力电信公司劳动争议案件:2016年***与合力电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与合力电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至2020年2月27日终止。2020年1月21日,合力电信公司向***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2月27日期限届满,现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请您于2020年2月15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2020年5月25日仲裁委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后***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京0115民初13114号,2021年8月30日,大兴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要求与合力电信公司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2021年11月29日,二中院维持原判决。***申请再审,高院驳回其再审申请。2021年12月16日***再次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合力电信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2022年4月26日仲裁委裁决确认自2020年2月28日起***与合力电信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后合力电信公司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要求行使撤销权,撤销公司决议,应当首先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现***及合力电信公司均确认***提起诉讼时工商登记显示其仍为合力电信公司股东,因此***有权行使撤销权。关于***要求撤销的多份公司决议中,2022年1月18日决议内容包含撤销离职员工***股东资格,但是在该会议召开过程中,合力电信公司未经***行使表决权而直接将***移除会议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作为公司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故对于***要求撤销合力电信公司2022年1月18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现***为合力电信公司股东,合力电信公司撤销***股东资格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后续合力电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均未按照法律规定通知股东***,***有权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合力电信公司形成的决议,故对于***要求撤销合力电信公司2022年2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2022年5月10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2022年6月27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2022年7月26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要求撤销修改的公司章程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股东要求撤销公司决议的范围,故对其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北京市合力电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2022年2月25日、2022年5月10日、2022年6月27日、2022年7月26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北京市合力电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