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2771号
原告:***,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合力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林校南路南侧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市通信有限公司院内5号楼2-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市合力电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合力电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北京市合力电信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1164号裁决书,***与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针对同一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本院,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鉴于***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2022)京0115民初12744号案件中一并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15民初1274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