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刘娟与***、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02民初2527号 原告:刘娟,女,生于1979年5月10日,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生于1973年12月21日,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河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53718690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娟与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娟于2023年11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娟撤回对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39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刘 薇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苏 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