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02民初2527号
原告:刘娟,女,生于1979年5月10日,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生于1973年12月21日,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河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53718690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娟与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娟于2023年11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娟撤回对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39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刘 薇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苏 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