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204民初419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腾卓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南环路88号新坡小苑5-20(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MA5NT732X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柳州市河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53718690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腾卓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2023年10月24日,原告广西腾卓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西腾卓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上述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腾卓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6081元,保全费4701元,共计107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腾卓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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