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0204民初1467号
原告:荏平区昕长装卸搬运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荏平区乐平铺镇大尉村西首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23MA3R91LD90。
经营者:***,女,198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荏平县乐平铺镇大尉村908号,公民身份号码:3715231985********。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中心员工。
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河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5371869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荏平区昕长装卸搬运服务中心诉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荏平区昕长装卸搬运服务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荏平区昕长装卸搬运服务中心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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