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长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桂0602执保433号
某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某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5年6月5日按照申请执行的标的和要求保全完毕。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附:详情见附件回执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