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若光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若光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湘视在线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3124执恢6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若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湖南湘视在线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若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湘视在线传媒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的(2021)湘3124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湘视在线传媒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于2023年5月19日、2023年9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不动产、车辆信息、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到花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花垣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花垣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适宜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23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自收到传票后三日内到本院说明情况,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并说明财产情况。2023年9月26日、2023年9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和失信等措施。限制高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部分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短信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其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指定提供财产线索期限,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适宜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所享有的权利和本院可依职权采取的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向 敏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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