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6821号
申请人湖南长沙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三湘南湖大市场汽配城用品区三湘东路029、031、033号房。
法定代表人郑云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女,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申请人湖南平高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西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达。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长沙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平高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长沙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平高开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4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愿意为申请人湖南长沙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金额71400元提供担保,如申请人湖南长沙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长沙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平高开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4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叶胜眉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