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晟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晟嘉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晟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枫林三路**。
法定代表人:谢霞,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晟嘉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2民初43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因单位所在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枫林三路1599号)、上诉人劳动合同履行地、受伤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镇××路××期××小区××大楼项目),可以确定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长沙市高新开发区,而长沙市高新区案件应由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2民初433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上诉人湖南晟嘉建设有限公司系用人单位,其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辖区范围,故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坤
审判员 王力夫
审判员 罗 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彭松林
书记员李娟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