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海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崇义县鑫晨商砼有限公司、赣州海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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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5民初1204号
原告:崇义县鑫晨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工业园区鱼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业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联群,江西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海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丽水华庭******。
法定代表人:王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民明,女,该公司财务人员。
被告:赣州海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崇义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横水镇振兴大道东侧。
负责人:袁大辉。
第三人:崇义合一山居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振兴大道东侧“合一山居营销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何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康,男,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伍福银,男,汉族,1966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住址不详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卿,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崇义县鑫晨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海创建设工程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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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赣州海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崇义分公司以及第三人崇义合一山居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伍福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2021年12月28日,原告以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崇义县鑫晨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66元,减半收取计5533元,由原告崇义县鑫晨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魏玉华
审判员  钟素芳
审判员  邓方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