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海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崇义华港建材有限公司、赣州海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5民初843号
申请人:崇义华港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横水镇沿河东路**(财富新天地******)。
法定代表人:吴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雷,江西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赣州海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丽水华庭******v>
法定代表人:王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赣州海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崇义分公司。
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横水镇振兴大道东侧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袁大辉。
申请人崇义华港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赣州海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海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崇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赣州海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海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崇义分公司资金895438元。申请人崇义华港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崇义华港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赣州海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海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崇义分公司资金895438元。
案件申请费4997元,由申请人崇义华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玉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吴世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