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执184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新郑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马荣恩。
被执行人:郑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金星路南、长乐路东。
法定代表人:周晓林。
被执行人:王树文,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郑州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树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于2021年5月31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104执1840号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新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朱耀武
书记员裴钰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