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577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0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郑州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郑州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多次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