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577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0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郑州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郑州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多次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