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5执24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执行人:郑州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新郑路**,组织机构代码:91410185551625437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大股东。
关于***申请执行郑州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5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0185执2443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0年10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2020年10月21日,2020年11月10日,2020年12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
五、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通过短信向其告知上述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情况,并听取其意见。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