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恢4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郑州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新郑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
***与郑州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4民初12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于2018年6月1日前,被告郑州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案件受理费54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21750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
三、本院至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本金217500.0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
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毛 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于卫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