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万美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502民初338号
原告:四川省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况场街道圣水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8QG9B。
法定代表人:黄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税文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四川万美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9号2栋10楼1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50666734Y。
法定代表人:赵晟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东,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富华建设公司”与被告四川万美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美达商务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富华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税文建、被告万美达商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富华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代理协议书》。2.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0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通过电话营销方式找到原告,告知可以为原告办理资质升级事宜,原告有意提升公司资质,故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履行时间为四个月。合同订立后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定金50000元,2019年被告按协议录入原告公司信息,原告再行支付50000元。原告按协议约定完全履行了资金支付义务,被告收到第二笔款后未按约定履行代理事宜,经原告催促退还了第二笔款项,口头告知原告无法办理约定事宜。原告催促要求退还定金,被告不予理睬,故依法起诉。
被告辩称,被告按协议约定已完成了第一阶段工作,将原告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业绩成功录入原告的资质系统,相关信息可以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和四库一平台查询到,原告查询确认后表示满意。虽然本次资质升级未能通过审批系原告的业绩及企业净资产等方面原因,但被告做了大量工作。被告已完成了代理协议约定的部分工作,履行了相应义务,依法应收取相应的工作进度款。双方已达成了新的合意,被告已退还原告50000元,现原告诉请无法律依据,故被告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协议,并请求驳回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承担诉讼费的诉求。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2018年12月25日,原告兴富华建设公司(甲方)与被告万美达商务公司(乙方)通过协商订立《代理协议书》,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甲方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升二级资质相关变更事宜,证书发证单位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保在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到相关信息,证书名称为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级别为二级。2.甲方于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委托事项相关原始材料(乙方附材料清单)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乙方负责对甲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整理、起草、打印、装订并完成甲方委托事务。如因甲方不能如期提供材料造成未能如期完成委托事项,乙方不负延期责任。……乙方对领取的相关证书真实性、合法性负责。3.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总额300000元。4.付款进度及付款方式:(1)本协议签字生效后甲方预付乙方定金50000元。(2)乙方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升二级资质业绩录入甲方资质系统后,甲方支付乙方业绩费用50000元。(3)乙方代理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公示通过后7日内,甲方支付乙方150000元;如此项乙方未代理完成,则甲方不给付乙方本项费用,乙方无条件在7日内退还以上所交一切费用。(4)乙方代理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事宜完成,甲方领取证书当日支付乙方尾款50000元。……5.甲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1)按乙方要求提供本次代理服务所涉及的基本资料。(2)甲方须指派专人负责申报事项,配合乙方在申办流程中提供事务相关的联系及材料。……(3)代理期间如甲方拒不履行合同各项义务,……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将该资质变为乙方所有,且前期收取的代理人不予退还。6.乙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1)乙方在办理过程中须随时向甲方提供目前办理进度情况。……(2)乙方须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约定的代理项目,代理时间以乙方收到甲方定金之日起算,代理时限4个月,如不能如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需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一切代理费用。7.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原告于协议订立当日支付被告合同定金50000元,后又于2019年1月23日向被告支付代理服务费50000元。2019年7月5日,被告退还原告50000元。被告的经营范围包括商务信息咨询。
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结合相关证据依法审查判断。一、关于被告万美达商务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的问题。涉及该问题的证据包括原告提交的《代理协议书》、网银电子回单、转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提交的《代理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四川政务网截屏内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屏内容、四川建设信息化应用网站截屏内容。经庭审质证,该部分证据中原、被告提交的《代理协议书》虽存在签字人数略有差异的问题,但其余内容均一致,故不影响采纳;原、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被对方否认,且都为复印件,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故不予采纳;网银电子回单、转款凭证对方无异议,故予以采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屏内容、四川建设信息化应用网站截屏内容本院通过查阅相关网站进行了核实,故应予采纳。四川政务网截屏内容无法核实,故不予采纳。根据采纳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原、被告于2018年12月25日订立《代理协议书》后,被告按约将原告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升级业绩资料录入到了原告资质系统平台上,并可查阅公示,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该阶段工作的代理服务费。二、关于原告兴富华建设公司的总承包资质升级未能通过审批是何原因的问题。被告陈述系因原告的业绩及企业净资产等原因导致审批未通过,原告对此虽不予认可但未提出正当理由及相关事实,本院结合前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无反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资质升级未通过的原因包含原告的业绩及净资产情况未达到审批要求。
本院认为,原告兴富华建设公司与被告万美达商务公司订立的《代理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各方均应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从合同内容看,该合同属委托合同,承包资质升级是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被告提供有关资质升级的劳务是合同标的,原、被告在履行合同中,被告按约完成了资质升级业绩资料录入等工作,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相应阶段的劳务费用,双方均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但从合同履行的最终结果看,并未实现原告关于资质升级的合同目的。原告据此主张解除合同,被告也予以同意,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此外,本案虽已认定原告资质升级未通过的原因包含原告的业绩及净资产未达到审批要求,但被告作为商务信息咨询专业单位,应当对原告在资质升级过程提供相关资料予以专业指导,被告虽进行了资质升级业绩资料录入等工作,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在原告准备相关资料时予以了专业指导,故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存在一定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过,被告的违约行为并非导致原告资质升级未通过的根本原因,不能认定被告属根本性违约,故本案不宜适用定金罚则,对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应不予支持。综合本案具体情况,虽被告已按合同完成了部分工作,但仍然应当将收到的包括定金在内的全部款项返还原告。因被告诉前已返还50000元,故还应返还剩余款项50000元。
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万美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省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款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四川省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承担575元,被告四川万美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