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康润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泸州海吉新城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199号

申请人:四川康润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鱼溪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20886989U。

法定代表人:韩旭。

被申请人:四川省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矿场街道圣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8QG9B。

法定代表人:黄琴。

被申请人:泸州海吉新城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临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314459981G。

法定代表人:张正禄。

申请人四川康润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泸州海吉新城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346136.8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留)、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泸州海吉新城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346136.87元的财产(在查、冻、扣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明康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