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康润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80号

申请人:四川康润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鱼溪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20886989U。

法定代表人:韩旭。

被申请人:四川省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矿场街道圣水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8QG9B。

法定代表人:黄琴。

被申请人:泸州海吉新城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临港大道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314459981G。

法定代表人:张正禄。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199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泸州海吉新城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346136.8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留)、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泸州海吉新城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346136.87元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查、冻、扣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熊 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