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80号
申请人:四川康润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鱼溪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20886989U。
法定代表人:韩旭。
被申请人:四川省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矿场街道圣水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8QG9B。
法定代表人:黄琴。
被申请人:泸州海吉新城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临港大道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314459981G。
法定代表人:张正禄。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199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泸州海吉新城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346136.8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留)、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泸州海吉新城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346136.87元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查、冻、扣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熊 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