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

泸州智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504执保218号
申请人:泸州智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熊浩。
被申请人:四川省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
法定代表人:邓仁英。
本院依据(2022)川0504财保219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2729.4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茂仙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肖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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