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69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四川省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况场街道圣水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8QG9B。
法定代表人:邓仁英。
被申请人:泸州海吉新城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临港大道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314459981G。
法定代表人:张正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泸州海吉新城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价值1887581.2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省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泸州海吉新城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1887581.28元的财产。
保全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执行员  陈绍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登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