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1567号
原告:***,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四川缘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皇华镇华星街9号附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MA63NYX84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矿场街道圣水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8QG9B。
法定代表人:黄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华,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泸州市启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皇华镇华星街9号附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MA680A6L2C。
法定代表人:雷端,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缘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8日、2021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被告**、被告四川缘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四川省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华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6月8日原告申请追加被告泸州市启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参加诉讼。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缘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泸州市启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缘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兴富华建设有限公司、泸州市启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45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明 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玉松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