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124民初2815号
原告永州市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中宽通信电子信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道县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50123XXXX,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住湖南省道县XXXX。
原告永州市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宽通信电子信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永州市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中宽通信电子信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8元,减半收取1519元,由原告永州市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