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昆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昆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25财保16号
申请人:***,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
被申请人:四川昆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锦里东路18号1栋12层29号。
法定代表人:李霞。
原告***诉被告四川昆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四川昆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案外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自愿提供保单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四川昆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8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