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建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29177号 原告:广州市建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建广机械化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228号8楼801-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机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汇星路81号A栋306室。 负责人:**,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建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广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以下简称“黄埔区住建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黄埔区住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3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迟延退还履约保证金而产生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2013年5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被告实际退还履约保证金之日,以全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州开发区东区市政道路、公共绿化保洁服务承发包合同》(合同编号:穗开环卫2010-009号)(以下简称“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广州开发区东区市政道路、公共绿化保洁服务,被告按月分期支付保洁费,合同期限为2010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服务合同》第九条约定,原告应在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提交3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原告无违约行为的,合同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被告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开展保洁服务工作,并向被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30万元;至2013年4月30日合同期满,原告已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服务工作,但被告至今未退还原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服务合同》期满至今,原告多次函请被告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被告均未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认为,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自身义务,被告应退还本案所涉履约保证金并承担迟延履行所产生的赔偿责任,赔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黄埔区住建局答辩称:2010年被告(原广州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经法定政府招标程序,确定原告为“广州开发区东区市政道路、公共绿化保洁服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双方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从2010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将服务期延长至2013年6月15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人需求第四条(四)项规定中标供应商必须规定为全部人员购买各种劳动及社会保险,保证工人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中标供应商违法服务合同规定的,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案涉服务合同第一段约定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约定“乙方违反服务合同有关规定,甲方除可解除服务和合同外,乙方已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九条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30万元。原告在合同履约期限内未为其工人缴纳社保费用及住房公积金,因此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后经区相关单位多方努力,才平息信访事件。原告前述行为违反项目采购需求及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按服务合同第八条第(二)项扣留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综上所述,被告因原告违约而扣留其履约保证金,符合合同约定。原告诉请不符合合同约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广州开发区东区市政道路、公共绿化保洁服务承发包合同》《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会议纪要》、资金划汇补充凭证、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签收单证、律师函、快递单、妥投记录、协议书、发票、记账凭证、催款函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根据庭审情况和查明的事实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查认定的事实如下:2010年6月,黄埔区住建局(甲方、采购人)通过招投标与建广公司(乙方、中标供应商)签订《广州开发区东区市政道路、公共绿化保洁服务承发包合同》约定,双方共同遵守如下条款(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项目名称为广州开发区东区市政道路、公共绿化保洁服务采购项目;保洁工程量(以下称合同数)为保洁总面积1548540平方米已验收移交的市政道路的车行道、人行道、绿化带(包括公共绿化面积约674032.24平方米)、防撞栏、侧石的清扫保洁等服务;服务时间从2010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共三年;保洁范围为承包范围内的人行道、车行道的路面、防撞栏、侧石的清扫保洁及清理乱张贴、乱涂画等作业;人行天桥的桥面、栏杆的清扫保洁及清理乱张贴、乱图画等作业;公共绿化带的清扫保洁服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项目分包或转包,否则,将视同乙方违约,甲方可以解除服务合同,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违反服务合同有关规定,甲方除可解除服务合同外,乙方已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叁拾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乙方无违约行为的,合同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载明,按广州市劳动用工相关标准执行,中标供应商的工作人员薪金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中标供应商必须按规定为全部人员购买各种劳动及社会保险、保证工人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建广公司与黄埔区住建局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意见》,双方服务合同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15日,环卫工人150人标准增补给乙方环卫行业用工成本,专款用于调增环卫工人工资待遇。 2010年10月9日,建广公司向黄埔区住建局支付300000**约保证金。此后建广公司提供保洁服务,黄埔区住建局支付保洁服务费。2013年6月15日,双方终止服务合同。 2013年6月15日,建广公司与其下137名工人签订《工人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支付协议》,约定双方于2013年6月15日前终止劳动合同,并在双方签订本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转账支付相应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共计998989.52元。2013年6月20日,建广公司支付上述费用。 黄埔区住建局提交的《会议纪要》载明,2013年11月20日,由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卫处、区市容环卫监督所、建广公司和环卫代表参加建广公司落实环卫工人合法权益协调会。主要问题:一是部分环卫工人未购买社保,全员未购买住房公积金;二是未能按标准补发2012年5月-2013年4月30日止的基本工资上浮10%费用。参会人员就上述两个问题进行协商后达成以下协议:一、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意见》文件规定,尽快落实以下事项:1.建广公司承诺在11月26日前,提供本公司在原东区保洁环卫用工资料。2.经黄埔区住建局核实该公司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在12月初,黄埔区住建局与建广公司就新调整环卫用工相关经费签订补充协议书,并落实经费拨付。3.在12月20日前,解决原东区项目环卫工人的合法诉求,并做好法规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以确保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4.按照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公司任职落实经费发放到环卫工人的手中,并于12月30日前将落实经费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黄埔区住建局。若造成不稳定因素,所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由建广公司自行承担。二、区市容环卫监督所及时跟进该公司对环卫工人合法权益情况落实。 另查明:建广公司原名称为广州市建广机械化保洁有限公司,后变更登记为广州市建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埔区住建局曾用名为广州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后因机构改革、区域合并,现名称为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建广公司与黄埔区住建局签订的《广州开发区东区市政道路、公共绿化保洁服务承发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建广公司依约提供保洁服务,黄埔区住建局支付保洁服务费。双方在终止合同后,黄埔区住建局理应退还履约保证金。结合庭审及原被告双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建广公司未给其员工购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是否构成违约。对此本院评析如下:首先,双方签订的案涉服务合同目的是对东区指定区域进行保洁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建广公司的主合同义务是提供保洁服务,黄埔区住建局未就建广公司的保洁服务质量提出异议,且已按时支付保洁服务费,现双方终止服务合同,合同目的已实现。其次,案涉服务合同违约责任条款项下未就建广公司不购买员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构成违约有明确约定;黄埔区住建局亦没有因建广公司未给员工购买社保而遭受实际损失。最后,建广公司与员工之间关于购买社保的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可另寻途径解决,不宜在本案处理。综上,建广公司并无构成违约,黄埔区住建局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建广公司主张要求黄埔区住建局退还300000**约保证金的诉请请求,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案涉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建广公司与黄埔区住建局于2013年6月15日终止服务合同,黄埔区住建局理应于2013年6月21日前退还履约保证金。故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对建广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建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建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宋祎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申请执行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