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建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南沙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5民初526号 原告:广州市建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228号8楼80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423143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南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进港路办事处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1578605187XM。 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广东启源(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启源(南沙)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广州市建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广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南沙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南沙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广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南沙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南沙街道办事处向原告建广公司支付拖欠的垃圾站运营和运输服务费用431093.74元及利息(其中以55531.32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375562.42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南沙街道办事处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南沙区南沙街生活垃圾压缩站运营与垃圾运输服务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服务期限为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7月29日,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垃圾压缩站运营管理服务、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垃圾运输服务,垃圾站运营管理及垃圾运输服务费折合单价为71.39元/吨,预计日处理垃圾量200吨。《合同书》到期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南沙区南沙街生活垃圾压缩站运营与垃圾运输服务项目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协议期限为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补充协议》为《合同书》的延续,约定的承包费为492000元,协议期满后,被告应向原告一次性全额支付服务费用,如实际发生金额超出协议约定的承包费用的,超出部分双方协商解决,另行支付。《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在协议期内的实际垃圾运输量为7669.58吨,应收取被告垃圾站运营和垃圾运输服务费用547531.32元,被告现已支付492000元,尚有55531.32元费用未支付给原告。《补充协议》到期后,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9月1日签订了《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道办事处(环卫中心)采购垃圾站营运服务外包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外包项目合同书”),服务期限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由原告向被告继续提供垃圾站运营管理及垃圾运输服务,压缩站运营管理费104166.67元/月,垃圾运输费为54.23元/吨,预计日处理垃圾量250吨。《外包项目合同书》到期后,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1月4曰签订了《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道办事处(环卫中心)采购垃圾站营运服务外包项目合同延期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外包项目补充协议”),服务期限为2020年9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外包项目补充协议》为《外包项目合同书》的延续,约定的承包费为617966元,如实际发生金额超出协议约定的服务费用的,超出部分双方协商解决,另行支付。《外包项目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在协议期内的实际垃圾运输量为14478.98吨,应收取被告垃圾站运营和垃圾运输服务费用993528.42元,被告现已支付617966元,尚有375562.42元费用未支付给原告。原告认为,原告已按约定全面履行了自身义务,但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垃圾运输服务费用总计431093.74元。故原告建广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建广公司提交证据:1.建广公司与南沙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南沙区南沙街生活垃圾压缩站运营与垃圾运输项目合同》《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道办事处(环卫中心)采购垃圾站营运服务外包项目》及两份补充协议;2.2019年7月30日至2019年8月31日、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垃圾运营和运输明细表;3.2020年3月5日、2021年6月15日南沙街道办事处向建广公司付款的凭证;4.《关于南沙区南沙街生活垃圾压缩站运营与垃圾运输服务项目有关事宜的说明》及《关于南沙区南沙街***生活垃圾压缩站运输服务项目保洁费的催款函》;5.建广公司员工***与南沙城管局代表***沟通作业量、费用结算的聊天记录等;6.微信聊天记录人员微信号;7.2020年3月收款记录、发票、作业量。 被告南沙街道办事处辩称:我方不认可原告称我方欠付服务费的事实,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承包价是492000元、617966元。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我方分别在2020年3月5日、2021年6月15日已经向原告支付了上述款项,不存在欠付情形。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我方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没有法律和事实的依据,不能参照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被告南沙街道办事处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间,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道办事处(甲方)与建广公司(乙方)签订《合同书》。合同主要内容约定:一、项目名称为垃圾站运营及垃圾运输服务,服务期限由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7月29日,合同金额为5211409.80元,垃圾站运营及垃圾运输服务费折合单价为71.39元/吨。二、服务范围:1.***垃圾压缩站运营管理服务;2.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垃圾运输服务。三、服务内容:1.***垃圾压缩站位于南沙区××大道,配有4个压缩机位(E型垃圾压缩机),负责处理南沙街的城市生活垃圾,到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单程距离约35公里)。2.甲方提供上述压缩站给乙方使用,运营管理费用由乙方自负,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社保费、保险费、日常水电费、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及更新费、各种工具费、设备设施或土建改造费、税费、并承担相应的风险。3.***垃圾压缩站预计日处理垃圾量约200吨。所有城市生活垃圾经上述垃圾压缩站处理后运至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处理。为满足我街垃圾运输日产日清工作要求,***压缩站需配备相应运输车辆共4台。4.乙方须提供与垃圾压缩站相匹配的运输车辆4台。垃圾运输车辆的购置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负。车辆日常费用由乙方负责。四、服务费用组成:1.压缩站年运行费用:***压缩站运行费用(其中包括运营人工费用、设备维修费用、运营办公费、材料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2.压缩站年运输费用:垃圾运输服务期为365日,预计处理垃圾量约200吨。五、支付方式:1.生活垃圾压缩站运营服务费每两个月支付一次;垃圾运输服务费按实结算,每两个月支付一次。均采取转账形式支付。2.乙方凭以下有效文件与甲方结算:(1)合同;(2)乙方开具的完税后的正式发票;(3)服务报告(加盖采购人公章);(4)中标通知书。3.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视为甲方已经按期支付。六、服务期由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7月29日,合同有效期随服务期结束而自然终止。 2019年间,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道办事处(甲方)与建广公司(乙方)签订《服务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合同主要内容约定:一、鉴于《南沙区南沙街生活垃圾压缩站运营与垃圾运输服务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原合同”)期限即将届满,甲方需重新招标确定新的承包单位;在新承包单位确定前,为持续做好南沙街生活垃圾压缩站运营与垃圾运输服务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二、本协议的承包范围及内容、作业质量及要求、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奖惩、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等按原合同的条款执行。三、本协议承包期限为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四、费用及其支付方式:1.本协议承包费为492000元。2.支付方式:本协议期满后,乙方须提供等额有效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前述发票及付款结算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一次性全额支付。3.如实际发生金额超出本协议约定承包费用的,超出部分双方协商解决,另行支付。4.因甲方使用的是政府财政资金,前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为甲方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甲方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即视为甲方已经按期支付。五、本协议是甲、乙双方于2018年7月签订的原《南沙区南沙街生活垃圾压缩站运营与垃圾运输服务项目合同书》的延续,与原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庭审中,建广公司、南沙街道办事处均确认2019年8月实际垃圾运输量为7669.58吨。 2019年9月1日,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道办事处(甲方)与建广公司(乙方)签订《合同书》。合同主要内容约定:一、项目名称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道办事处(环卫中心)采购垃圾站营运服务外包项目。项目内容为压缩站运营管理(104166.67元/月),服务期限为一年,价格为1250000元;垃圾运输(单价:54.23元/t),服务期限为一年,价格为4948487.50元;合计金额6198487.50元。二、服务范围:1.***垃圾压缩站运营管理服务;2.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垃圾运输服务。三、服务内容:1.***垃圾压缩站位于南沙区××大道,配有4个压缩机位(E型垃圾压缩机),负责处理南沙街的城市生活垃圾,到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单程距离约35公里)。2.甲方提供上述压缩站给乙方使用,运营管理费用由乙方自负,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社保费、保险费、日常水电费、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及更新费、各种工具费、设备设施或土建改造费、税费、并承担相应的风险。3.***垃圾压缩站预计日处理垃圾量约250吨。所有城市生活垃圾经上述垃圾压缩站处理后运至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处理。为满足我街垃圾运输日产日清工作要求,***压缩站需配备相应运输车辆共5台。4.乙方须提供与垃圾压缩站相匹配的运输车辆5台。垃圾运输车辆的购置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负。车辆日常费用由乙方负责。四、服务费用组成:1.压缩站年运行费用:***压缩站运行费用(其中包括运营人工费用、设备维修费用、运营办公费、材料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2.压缩站年运输费用:垃圾运输服务期为365日,预计处理垃圾量约250吨。五、付款方式:1.生活垃圾压缩站运营服务费每两个月支付一次;垃圾运输服务费按实结算,每两个月支付一次。均采取转账形式支付。2.乙方凭以下有效文件与甲方结算:(1)合同;(2)乙方开具的完税后的正式发票;(3)服务报告(加盖甲方公章);(4)中标通知书。3.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视为甲方已经按期支付。六、服务期由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合同有效期随服务期结束而自然终止。 2020年11月4日,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道办事处(甲方)与建广公司(乙方)签订《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道办事处(环卫中心)采购垃圾站营运服务外包项目合同延期补充协议》。合同主要内容约定:一、鉴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道办事处(环卫中心)采购垃圾站营运服务外包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原合同”)期限即将届满,甲方需重新招标确定新的承包单位;在新承包单位确定前,为持续做好南沙街生活垃圾压缩站运营与垃圾运输服务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二、本协议的承包范围及内容、作业质量及要求、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奖惩、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等按原合同的条款执行。三、本协议承包期限为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四、费用及其支付方式:1.本协议承包费为617966元。2.支付方式:本协议期满后,乙方须提供等额有效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前述发票及付款结算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一次性全额支付。3.如实际发生金额超出本协议约定承包费用的,超出部分双方协商解决,另行支付。4.因甲方使用的是政府财政资金,前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为甲方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甲方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即视为甲方已经按期支付。五、本协议是甲、乙双方于2019年9月签订的原《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道办事处(环卫中心)采购垃圾站营运服务外包项目合同书》的延续,与原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庭审中,建广公司、南沙街道办事处均确认2020年9月实际垃圾运输量为7262.28吨、2020年10月实际垃圾运输量为7216.70吨。 2020年3月5日,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道办事处向建广公司转账492000元,附言为“压缩站费用”。 建广公司、南沙街道办事处均确认2020年3月实际垃圾运输量为6931.60吨。2020年7月10日,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道办事处向建广公司转账480067.34元(104166.67元/月×1月+54.23元/吨×6931.60吨),附言为“***2020年3月圾压缩站费用”。 2021年6月15日,南沙街道办事处向建广公司转账617966元,附言为“ZJ440149210615000002***垃圾压缩站费用2020年9月-10月”。 另查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道办事处是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南沙街道办事处的曾用名。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前述证据以及相关陈述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建广公司与南沙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合同书》(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7月29日)、《服务项目合同补充协议》(2019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合同书》(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道办事处(环卫中心)采购垃圾站营运服务外包项目合同延期补充协议》(2020年9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对本案的争议,本院评析如下: 一、关于2份补充协议约定的承包费是包干价还是据实结算。本院认为,《服务项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承包费为492000元”,《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道办事处(环卫中心)采购垃圾站营运服务外包项目合同延期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承包费为617966元”,2份补充协议均约定“如实际发生金额超出本协议约定承包费用的,超出部分双方协商解决,另行支付”“补充协议是原合同的延续”。而《合同书》(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7月29日)、《合同书》(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均约定“垃圾运输服务费按实结算”。通过对合同前后条款进行体系理解,可知2份补充协议约定的承包费并非包干价,服务费是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据实结算。否则,补充协议不可能对实际发生金额超出本协议约定承包费用进行另行约定。因此,本院认定2019年8月服务费金额为547531.32元(71.39元/吨×7669.58吨)、2020年9月服务费金额为498000.11元(104166.67元/月×1月+54.23元/吨×7262.28吨)、2020年10月服务费金额为495528.31元(104166.67元/月×1月+54.23元/吨×7216.70吨)。 二、关于违约责任。建广公司已依约提供垃圾站运营及垃圾运输服务,南沙街道办事处应依约支付服务费。如前所述,南沙街道办事处尚欠2019年8月服务费55531.32元(547531.32元-492000元)、2020年9-10月服务费375562.42元(498000.11元+495528.31元-617966元),合计431093.74元。南沙街道办事处未依约支付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服务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道办事处(环卫中心)采购垃圾站营运服务外包项目合同延期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期满后,乙方须提供等额有效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前述发票及付款结算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一次性全额支付。”庭审中,建广公司主张其已经提交全部结算材料和金额为492000元、617966元的增值税发票,确认尚未开具金额为431093.74元的增值税发票;而南沙街道办事处辩称建广公司未开差额部分的资料和提交差额部分的结算资料。本院认为,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非建广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仅是附随义务。且开具增值税发票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而非合同法上法定的先履行抗辩事项。无论建广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先后,都不能成为南沙街道办事处拒付服务费的抗辩理由。结合本案实情,南沙街道办事处已明确否认欠付服务费的事实,也就是说,即使建广公司开具了差额部分的增值税发票,也极大可能会被南沙街道办事处拒收。因此,该合同条款应理解为是双方没有争议时对于付款程序的操作性指引。现双方存在较大争议,建广公司暂缓开具增值税发票,具有正当理据。综上,建广公司诉请要求南沙街道办事处支付服务费431093.74元和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其性质为资金占用的损失,考虑到建广公司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本院酌定以未付服务费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1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南沙街道办事处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建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431093.74元和利息(以未付服务费为基数,从2022年1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建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6.40元,由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南沙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