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7民初6230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广州麓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NCWA9L,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4号1115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建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4231433K,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228号8楼801-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麓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建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