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黔0624行初80号
原告贵州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街道办事处花桥社区(原老政府)。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黔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冉敏,局长。
出庭负责人**,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仁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贵州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