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黔0624行初213号
原告:贵州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街道办事处花花桥社区(原老政府)。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精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冉敏,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兰应祥,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女,1958年7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仁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以与第三人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