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5487号
原告:沿河县海红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淇滩镇联桥村苗儿溪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27MA6DWKYR60。
经营者:雷海洪,女,1970年0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波,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松,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街道办事处花花桥社区(原老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7MA6DRG9AXN。
法定代表人:张红刚,经理,
被告:***,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项松,男,1992年07月0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沿河县海红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贵州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23日立案。原告沿河县海红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0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沿河县海红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沿河县海红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05元,由原告沿河县海红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周会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袁 园
书 记 员 喻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