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82执476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2民初55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0182执4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李文华
审判员 :禹海军
书记员 : 牛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