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003民初5494号
原告许昌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许昌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7.75元,减半收取2278.87元,由原告许昌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海建华
法官助理邢爽
书记员徐银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