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兰考金鹏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南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225民初4971号
原告兰考金鹏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于当日依法向原告兰考金鹏商砼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兰考金鹏商砼有限公司收到此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兰考金鹏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茜
书记员 童歆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