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225民初4972号之一
原告兰考县金鹏砂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原告兰考县金鹏砂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以已与被告河南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考县金鹏砂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2.29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兰考县金鹏砂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进良
书记员 和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