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1102执保201号
申请人河南金鼎远大住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20.7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河南金鼎远大住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金鼎远大住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207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555元,由河南金鼎远大住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成军
书记员 刘重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