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02执1601号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568620608L。
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高村乡刘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82216374R。
法定代表人:邵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漯河市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漯河市天盛置业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漯河市天盛置业有限公司有工程款的收入28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合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