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二军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18325号
原告:河南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高村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82216374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领,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