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联建设有限公司

三明市梅列区华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宏联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02执保367号

申请人:三明市梅列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法定代表人:曾荣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益,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宏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法定代表人:应征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申请人三明市梅列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宏联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三明市梅列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宏联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1124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外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为本案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保险保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明市梅列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宏联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合计321124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三明市梅列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文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俞文坚

书 记 员 高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