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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浙1023执543号
申请执行人***根据浙天台劳人仲案(2021)141号仲裁裁定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浙江宏联建设有限公司为仲裁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浙江宏联建设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全部债务,本案已依法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注:本案标的执行完毕。
天台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