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铁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晋铁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晋铁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1002执152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晋铁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一鹏,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千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山西晋铁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1002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千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千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千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千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屈文明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郝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