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民初1840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诚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海潮镇象鼻街二段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6JAX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四***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爪小区逸都路20号1幢1层附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4489407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