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禹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民初1840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诚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海潮镇象鼻街二段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6JAX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四***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爪小区逸都路20号1幢1层附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4489407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