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禹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民初1840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诚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海潮镇象鼻街二段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6JAX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四***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爪小区逸都路20号1幢1层附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4489407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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